#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595号；**成文日期**：1994-11-0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152/content.html

辽宁省、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4年9月27日生效。该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规定，对（韩国）XX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转发给你局，请自1995年1月1日起，遵照中韩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