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177号；**成文日期**：2009-04-07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36/content.htm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