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成文日期**：2016-10-19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84/content.html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