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985号；**成文日期**：2008-12-02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9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