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调回车辆确认购置日期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459号；**成文日期**：2007-04-29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886/content.html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调回车辆处置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378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将对1090辆驻外使领馆调回车辆进行处置。现就该批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国管局工作的特殊性及调回车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经国管局处置的国外调回车辆，以该局开具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汽车调拨收据》（以下简称调拨单）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外调回车辆落户证明》（以下简称落户证明）的日期视同车辆的初始购置日期。        二、车辆使用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国管局开具的调拨单或落户证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据此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调拨单和落户证明具体式样请在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调拨单及落户证明式样”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