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395号；**成文日期**：2003-12-2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546/content.html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