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成文日期**：2011-01-12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20618/content.html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