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952号；**成文日期**：2008-11-24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90/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