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394号；**成文日期**：2009-07-2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69/content.html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