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成文日期**：2024-11-1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5810/content.html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