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727号；**成文日期**：1996-12-2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215/content.html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