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1040号；**成文日期**：2008-12-18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01/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来函来电，反映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为加强对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对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 二、对200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出口已申报退税的金表壳及零件，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内外销总量、货物运输方式、货款收付金额、纳税情况等是否合理进行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如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