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478号；**成文日期**：2006-05-22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86/content.html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