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324号；**成文日期**：2009-06-1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62/content.html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