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成文日期**：2015-06-11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49/content.html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核准工作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结果由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采取措施，密切监控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情况，并抽查部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核准结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