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成文日期**：2014-04-04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460/content.html

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