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131号；**成文日期**：2001-11-26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26/content.html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