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66号；**成文日期**：2004-06-07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1072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     （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     （一）催缴制度化。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三、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一）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局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二）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中明确。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四）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五）加强欠税检查。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六）实行欠税公告。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称、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知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七）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九）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人机结合”，切实加强欠税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