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成文日期**：2016-09-19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80/content.html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规定的分类标准，评定和调整综服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以下简称退税管理类别），有效实施分类管理，落实相关服务措施。 　　二、国税机关可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三、国税机关应根据综服企业退税管理类别,采取以下措施办理退(免)税： 　　（一）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2.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3.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4.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二）退税管理类别为二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退税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四）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2.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必须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纳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开展综服企业试点工作范围的综服企业：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嘉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汇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经国税机关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上述试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予以核实、处理，不受5个工作日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一）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由综服企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按现行规定由委托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