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11号；**成文日期**：2008-01-23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3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