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成文日期**：2013-12-13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423/content.html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