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成文日期**：2016-11-30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93/content.html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