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成文日期**：2011-07-2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47/content.htm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docx 2.税率表二.docx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 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