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772号；**成文日期**：2006-08-1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813/content.html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