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成文日期**：2014-05-16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177/content.html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