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329号；**成文日期**：2006-04-05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776/content.html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总局决定对1997年印发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作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样表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式样仍为全国统一基本格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表的格式和栏目内容进行适当补充。     二、为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以契税为把手、多渠道采集营业税等相关税种的税源信息，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转让方信息栏目。     三、为便于税源管理，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承受方和转让方的识别号栏目。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其识别号为税务登记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其识别号为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四、部分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已采用丘号、幢号、房号相结合的方式惟一地确定房地产的位置。同级征收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时，应采集丘号、幢号、房号等房地产信息，纳税申报表中应相应增加丘号、幢号、房号等信息栏目。     附件：契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设计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二）承受方、转让方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号；没有税务登记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三）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四）权属转移类别：（土地）出让、买卖、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行为。     （五）成交价格：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计税价格，是指由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确定的成交价格、差价或者核定价格。     （六）计征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     编者注：“丘”是房屋权属用地单元的最小单位，规范定义为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丘号”，是按照分丘原则划分房屋用地单元地块的编号，它是房地产测量和产权产籍管理中的重要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