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成文日期**：2015-03-30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526/content.html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docx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