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37号；**成文日期**：1996-03-01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5088/content.html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鉴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流动性较大，为了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复征税，降低征收费用，双方税务局应当进行协商，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收入归属入库。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另行下文。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管理归属划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缴纳营业税（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缴纳的营业税除外）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发票（中央集中缴库单位使用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五、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必要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织检查，但对检查结果应当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取相互委托代征税收的，其检查工作也要相应委托对方负责。     六、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将应当由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七、关于税收收入计划调整问题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6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190号）即行废止。个别地区已对征管范围自行调整，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应当按该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