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757号；**成文日期**：2008-08-29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08794/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