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成文日期**：2019-04-01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66/content.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docx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