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742号；**成文日期**：2008-08-21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73/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