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成文日期**：2012-09-12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325/content.html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