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成文日期**：2016-07-28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69/content.html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