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335号；**成文日期**：2004-03-08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556/content.html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