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426号；**成文日期**：2003-04-18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489/content.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