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627号；**成文日期**：1999-09-20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321/content.html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所付给大户股民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琼地税发〔1999〕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