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成文日期**：2010-08-30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89/content.html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