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718号；**成文日期**：2008-08-06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970/content.html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