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成文日期**：2011-01-24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14/content.html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