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成文日期**：2013-02-06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343/content.html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