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761号；**成文日期**：2004-06-10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563/content.html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