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成文日期**：2013-11-1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410/content.html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