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成文日期**：2012-07-09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317/content.html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