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成文日期**：2013-12-03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418/content.html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