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375号；**成文日期**：2005-04-27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3683/content.html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海麦克巴泥浆有限公司泥浆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