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成文日期**：2014-01-08 00:00:00；**时效性**：全文废止；**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20590/content.html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