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成文日期**：2014-07-02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475/content.html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日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