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成文日期**：2013-08-07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383/content.html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