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75号；**成文日期**：2010-02-20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142/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