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效力位阶**：税务规范性文件；**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成文日期**：2021-04-12 00:00:00；**时效性**：已修改；**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968/content.html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3.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2日
